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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安全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七)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及启示;

  (八)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年初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和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

  教育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任职资格培训,每年安排不少于72学时的脱产培训时间。

  第二十七条 企业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鼓励从业人员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巩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成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对安全设施、设备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包括安全设备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问题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就以下事项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完善,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

  (二)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应具备资质的人员是否考核合格或持证上岗;

  (三)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规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

  (四)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戴和熟练使用;

  (五)设备、设施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六)尘毒、有害等作业场所是否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七)危险源是否处于可控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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