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韶关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法制审核号:韶府规审[2011]9号),已经2011年11月17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市长 艾学峰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韶关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粤发〔2011〕13号)等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企业在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损失、保障职工健康方面应当具备的条件、遵从的标准、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保障工作及与此相关的法律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主要内容由本规定第二、三章具体明确。
第四条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既对本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责,也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负责。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企业的领导班子及其他相关管理人员实行“一岗双责”制度,既要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也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内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政府各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本县(市、区)政府授权后,对辖区内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