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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


  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责任区内清冰雪责任,可以自行清除冰雪,也可以委托取得清冰雪资质的专业单位代为清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冰雪;逾期仍未清除或者未达到清除标准的,由市容环卫部门组织专业单位进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按照每平方米处以十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针对灾害性降雪制定应急预案。

  灾害性降雪发生时,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灾害性降雪应急预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的清雪命令。

  第五十三条 清冰雪作业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机械和人工清除为主,融雪剂为辅的方式进行。

  融雪剂实行统一采购、分发,按照规定使用。

  不得随意倾倒残雪,含有融雪剂的残雪应当单独堆积,并运送到市容环卫部门指定的场所集中处理。

  禁止在树池或者绿地内堆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融雪剂的,责令改正,按照每车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随意倾倒含有融雪剂的残雪的,责令改正,按照每车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其他残雪的,责令改正,按照每车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按照危害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十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 清冰雪机械化作业路面,降雪期间不得停放机动车辆;降雪前已停放的,驾驶人员应当及时驶离作业区;通行车辆应当避让清冰雪作业车辆及现场作业人员,保证清冰雪作业顺利进行。

  机械化清冰雪作业路面由市、县(市)市容环卫部门确定并公布。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清冰雪作业需要,临时调整或者限制车辆通行。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并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拖离作业区。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 市、县(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依据容貌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制定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县(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参加城市公共、民用建筑中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工程的规划审查。

  第五十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房地产开发和公共建筑建设,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间等环境卫生设施。

  新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规定和标准,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资金纳入工程成本。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补建,处以应建的设施工程造价五倍的罚款;未补建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十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设施或者设置处理场所,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严格控制设施周边的开发建设活动。

  第五十八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的管理并定期保洁、维修、更新,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

  第五十九条 市、区、县(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建设计划设置公共厕所,逐步改造既有旱厕,重点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

  公共厕所设施及卫生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设置明显的、符合规定的标志,并配备完善的服务设施,按照规定时间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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