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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


  施工单位应当对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轮胎进行冲洗,不得粘挂泥沙驶离工地。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设施,铺装施工场地。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每辆车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在城区运行的机动车、船等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观完好、整洁。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在街路两侧、广场和公共场所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建筑景观,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定期维护,出现破旧、污损、残缺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粉刷、修饰、清污或者拆除。

  第二十条 园林绿地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枯枝死树,剪修街路、广场、公共场所的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并做好绿化设施的日常维护;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绿地内的垃圾杂物。

  第二十一条 城市水域管理责任单位或者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加强水域容貌管理,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面保持清洁,及时清除垃圾、动物尸体、藻类等漂浮废物;

  (二)滩涂保持整洁,无果皮、纸屑、烟蒂、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堤岸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垃圾污物;

  (四)码头、利用岸线的水上浮动设施等容貌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堆放杂物或者在设施外体乱贴、乱画、乱挂、乱设广告,将各种废弃物排入水中;出现破旧、污损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清洗、粉刷和修饰。

  违反本条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居住小区和居民庭院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墙及公共区域墙面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

  (二)道路路面完好,排水通畅;

  (三)公共设施和公共娱乐、健身休闲设施规范设置,合理布局,整洁完好;

  (四)垃圾收集容器、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规范设置,定期保洁和维护;

  (五)绿化植物适时养护,生长良好,无枯枝死树、缺苗断空;

  (六)裸土地面实施铺装或者绿化;

  (七)不得在共有区域内违法搭建、摆摊设点、乱堆乱停、种植农作物,毁坏、侵占绿地。

  第二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等户外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和协调。

  第二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条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实物造型、空中漂浮物、充气模型等户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设施设置的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和出租汽车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户外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

  第二十五条 户外设施设置人应当对户外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出现差错、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维护或者更新;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形式的户外设施应当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每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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