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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4、获得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新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入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者,分别奖励10万元。

  5、获得国际知名奖项或称号的个人或集体,参照国家对应奖项或称号予以奖励;获得国家部门、行业最高奖励或称号的个人或集体,由部门、单位予以配套奖励。

  三、支持高层次人才从事技术开发、创办企业

  6、引进入选国家“千人计划”、陕西“百人计划”来陕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省上均给予100万元的事业发展资助及安家费补助,视同政府奖金。到企业、开发区工作的,每月分别发给3000— 5000元、1000— 3000元的岗位津贴(按实际到岗时间计算,由省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到高校、科研院所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执行。企业“三秦学者”岗位特聘专家,受聘期内省上每年资助10万元的岗位津贴、15万元的团队科研费,设岗单位按1:1比例配套。上述人员5年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通过财政列支补助给个人。

  7、纳入培养扶持相关计划的省属高校、科研单位现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到企业、开发区(园区)从事科技开发、创办企业的,比照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相关政策给予支持;其人事关系3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允许其以在企业所从事本专业的业绩,回原单位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已退出一线的,单位可根据需要进行返聘。

  8、鼓励用人单位创新薪酬分配制度,支持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对股份制形式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可将成果入股作价金额20%-40%的股权,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团队成员;实施职务技术成果转化的,单位可提取不低于0.5%的该成果产品销售额,作为报酬支付给成果完成人;引进和现有科技人员承接并成功转化应用重大科技成果的本地企业,按技术合同额的30%比例,由财政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或贴息;允许企业把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购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费、专利维护费列入成本核算。

  四、强化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保障和激励

  9、加大人才发展资金投入。“十二五”期间,省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亿元的专项资金,集中用于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工程。省发改委每年在基本建设资金中拿出一定资金,用于支持国家和省级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建设。省科技开发和产业发展等各类相关专项资金,优先扶持高层次人才主持和直接参与的创新创业项目,同时积极争取国家相关资金支持。各市和省内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设立高层次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省财政根据其资金规模给予一定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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