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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中,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并告知劳动者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

  (三)公告/个人告知

  1.公告告知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公区域、工作场所或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和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并及时更新。

  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可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应当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警示标识、健康危害、理化特性、应急处理、防护措施等内容。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示例见附件2。

  2.个人告知

  用人单位应当将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要求及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本人,保存书面记录并要求其签字认可。劳动者拥有隐私权。

  三、职业病危害警示

  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设置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

  (一)作业岗位

  用人单位应当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及必要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二)设备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醒目位置,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三)化学品等材料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产品包装的醒目位置,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的内容,即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

  作业岗位、设备及化学品等材料的警示标识的种类、规格、设置等具体要求参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

  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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