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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深入开展首都新闻出版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新闻出版行业的安全检查工作。各区县文委、机关各处室要妥善安排,在主管领导的带领下,根据职责分工抓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市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等重点单位、重点场所开展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各单位要对单位内部认真进行一次拉网式的安全大检查,不要仅局限于烟花爆竹安全方面,凡涉及安全管理的方方面面都要认真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各单位安全制度和责任是否落实,重点部门、重点部位安全措施是否到位,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预案是否建立和完善。通过检查找出漏洞和隐患,并及时整改。

  (三)各单位要加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离岗脱岗,并做好来访登记和巡逻检查工作。一旦发生险情或事故,要及时组织力量抢险和妥善处置,并按程序及时、如实上报,对延误报告的要追究责任。

  (四)各单位检查情况,包括主要过程、查处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和整治效果等,于2012年2月8日形成书面报送至局人事处。

  附件一:十六类禁放点具体内容

  附件二:局领导带队检查安全工作安排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一:
十六类禁放点具体内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
  3.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4.输、变电设施;
  5.医疗机构、幼儿园、敬老院;
  6.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7.重要军事设施;
  8.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9.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明火的区域和场所;
  10.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11.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12.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间;
  13.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大型停车场;
  14.建筑工地,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15.设有外墙外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全部列入烟花爆竹禁放范围,其中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周边3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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