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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元十个档次,由参保人员自愿选择,按年缴纳至法定养老年龄。

  (三)原已按长府发〔2006〕13号文件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尚未领取养老待遇的,退还全部缴费,其中个人缴费退还本人,村集体缴费按政府确定原则予以退还,政府补贴暂存用于按照本《方案》参保的缴费补贴;已领取养老待遇的,需在全部缴费中扣除已领取部分后按上述渠道返还。

  四、个人帐户管理

  政府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包括个人缴费、政府缴费补贴、个人帐户利息及其他收入等。按《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五、养老保险待遇

  (一)领取待遇条件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及以上;

  二是缴费累计满15年。

  到达法定养老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可一次性趸缴至15年领取待遇。

  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终身。本《方案》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再缴费,可按地方政府缴费补贴加上中央和地方待遇补贴之和为核定标准领取养老金。

  原已按长府发〔2006〕13号文件参保,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前述办法计算返还缴费后,按照本《方案》继续享受养老待遇。

  本《方案》实施前已按长府发〔2006〕13号文件参保,尚未达到55周岁的女性,按照前述办法计算返还缴费后,可选择不缴费,待达到55周岁时,按地方政府缴费补贴加上中央和地方待遇补贴之和为核定标准领取养老金;也可选择个人缴费至60岁,重新核定并领取养老金。

  (二)待遇标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三部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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