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高于80平方米、低于89平方米的,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
(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高于89平方米、低于100平方米的,提供一套不低于112平方米的安置用房。
(八)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高于100平方米、低于110平方米的,提供一套不低于123平方米的安置用房。
(九)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超过110平方米的,提供一套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该安置用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高层住宅本体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
被征收人获得上述标准户型后还可以自愿上调一个户型。上调户型后所增建筑面积部分,楼房被征收人应按多层住宅成本价交纳增加面积款;平房被征收人应按多层住宅成本价上浮8%交纳增加面积款。被征收人上调户型后,还要增加安置面积的,其新增建筑面积部分,按高层住宅市场价格购买。
第四十五条 被征收人选择高层住宅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在按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靠标准户型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据下列规定免收部分新增面积款: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靠45平方米标准户型的,免收5平方米增加面积款;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靠56平方米标准户型的,免收6平方米增加面积款;
(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靠67平方米标准户型的,免收7平方米增加面积款;
(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靠78平方米标准户型的,免收8平方米增加面积款;
(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靠89平方米标准户型的,免收9平方米增加面积款;
(六)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靠100平方米标准户型的,免收10平方米增加面积款;
(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靠112平方米标准户型的,免收12平方米增加面积款;
(八)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靠123平方米标准户型的,免收13平方米增加面积款。
第四十六条 被征收平房布局符合分户条件且被征收人的人口结构形成两个独立家庭在2年以上的,允许分户安置。分户后按规定安置的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减去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所增建筑面积部分,被征收人选择多层住宅安置用房的,应按成本价格交纳增加面积款;被征收人选择高层住宅安置用房的,应按多层住宅成本价上浮8%交纳增加面积款。
被征收人选择多层住宅进行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10平方米(不含本数),按照多层住宅安置用房最大标准户型安置后,剩余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不允许上调户型),其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多层住宅房屋的成本价交纳增加面积款。
第四十七条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选安置用房楼层顺序号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是平房的,依据搬迁和交齐投资款时间确定顺序。顺序号相同的,再按各户人口年龄排列顺序,年龄大者顺序号在前。
(二)被征收房屋是楼房的,依据搬迁和交齐投资款时间确定顺序。顺序号相同的,再依据被征收房屋楼层确定顺序号;以中间楼层为界,每上升或下降一个楼层,下降一层在前,顶层排在最后。按本条规定方法排列后顺序仍相同的,再按户口簿载明的年龄排列顺序,年龄大者,顺序号在前。
(三)被征收人家庭主要成员中下肢残疾达到2级以上,其搬迁和交齐投资款时间排列的顺序号相同的,被征收人的自选安置用房顺序号应排在最高年龄或原中间楼层的前面。
第四十八条 房屋重置价格、本体工程造价、成本价格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测算并依法定程序确定后,发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