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矿山企业依法关闭、破产、停办或者转为其他行业的,在没有履行完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时,保证金不能退还,经国土资源、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支取保证金用于矿山环境治理恢复。
(三)治理恢复工程未完成或未达到要求的,国土资源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治理或重新治理。矿山企业拒不治理或不重新治理,或经治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资金从保证金中支出。治理资金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向代理银行下达支付通知,按有关财务规定办理支付手续。对所缴保证金不足以支出治理费用的,其不足部分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向矿山企业追缴。
(四)保证金实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使用制度。
对引发和加剧矿山地质灾害,危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矿山企业应立即实施减灾治理工程。对不予治理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治理,费用从该矿山企业缴存的保证金中支出,保证金不足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向矿山企业追缴。
四、保证金的监管
(一)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县财政局会同国土资源局、环护局对企业缴存的保证金进行监管。
(二)保证金应由代理银行按户独立建帐,独立核算,准确反映保证金的运用情况及结果。
(三)保证金的缴存、退还、支出必须经监管的财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代理银行才能存取保证金。
(四)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管理有关情况实行统计上报制度,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每年年初第1个月内将上年度本地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铜仁地区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
代理银行应在年度终了15日内及时向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管理情况。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任何方式挪用保证金。监管部门、代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保证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
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标准
缴存基价 开采影响系数
矿种 标准(元/矿石吨) 露采系数 坑采深度(m) 坑采系数
煤矿 5.0 5.0 H≤50 4.0
磷矿 4.0 50<H≤100 2.5
金 3.0(元/克)
锰矿 3.0 100<H≤500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