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申请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时,应向县国土资源局递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及电子文本,并提交在代理银行缴存的保证金凭证。
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办理矿山年检手续时,应按本办法规定递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及电子文本和已缴存保证金的凭证。
申请延续登记的矿山企业,应按新申请的采矿许可证年限、规模,重新核定缴存数额。已缴存的保证金继续收存。
矿山企业合法转让采矿权的,凭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变更登记,继续缴存保证金。原已缴存的保证金及利息应转入新的矿山企业继续收存。
(四)保证金实行属地缴存制度。国土资源部、省和市(州、地)登记发证的,由矿区所在地的市(州、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缴存;县登记发证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负责监督缴存。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委托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缴存。
(五)保证金由矿山企业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开设保证金帐户,按照县国土资源局及财政局的核定通知,1个月内将保证金一次性存入保证金帐户。在县级缴存的指定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印江自治县支行。
三、保证金的退还和使用
(一)矿山企业应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制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在采矿许可有效期间、期满及矿山停办、关闭时,对矿区分阶段实施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应经地区国土资源局会同环保部门组织审查批准。
(二)保证金实行退还结算制度。矿山企业履行完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后,保证金全部退还矿山企业。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以下的矿山,可在有效期满时,一次性对矿山环境实施治理恢复。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超过3年的矿山,应根据矿山开采过程中出现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塌陷、地面沉降、地表开裂、地表水地下水枯竭与污染、侵占农田与污染、废矿渣堆放、生态环境破坏等矿山环境问题,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实施分期治理恢复。
2、完成治理恢复工程的矿山企业,可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程验收,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合格并经3年检验无问题的,一次性返还矿山企业全部保证金。对实施分期治理恢复工程的,应将拟实施阶段的治理方案报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审查,审查合格后开展治理工作。阶段治理工程结束,并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合格后,保证金可按审定的治理方案确定的费用退还,但退还额度不超过已缴纳总额的50%,不足部分由矿山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