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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环保局关于县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收缴办法的通知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环保局关于县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收缴办法的通知
(印府办发〔2009〕95号)


各乡镇乡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环保局关于《县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收缴办法》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印江自治县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收缴办法
(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环保局)

  为保证矿山企业认真履行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环境的义务,有效治理矿山开采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煤矿企业实施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保证金的概念及收取的原则
  (一)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为保证矿山企业在采矿过程中、闭坑或者停办、关闭时做好矿山地质灾害和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工作而缴存的抵押金。
  (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原则: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诱发,谁治理。保证金按照矿山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由矿山企业在县财政局指定的代理银行开设保证金帐户,并按规定使用资金。
  二、保证金的缴存
  (一)保证金实行年度缴存制度。按年度分期缴存。保证金入矿山企业成本,有关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二)保证金缴存数额按照矿山企业核定的矿山设计开采规模、年限,由县国土资源局及财政局核定下达,保证金按以下标准计算;年缴存额=基价×开采影响系数×矿山设计开采规模。缴存总额=年缴存额×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根据印江实际具体规定如下:省地发证的矿山由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收缴;县城周边开采规模相对较大的新寨乡(大云、小云、上槽)、朗溪镇(大尧)、峨岭镇(甲山)、中坝乡(燕子岩)的砂石矿山按1.0万元每年缴存,其它乡镇的砂石矿山按0.5万元每年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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