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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卫生局财政局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及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补偿方案(试行)的通知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治疗证》只限于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涂改补偿情况等,就诊时必须向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参合证及慢病治疗证。
  (三)持慢性病证的患者长期居住县外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自行垫付制,年底持慢病证、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用药清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正规发票到乡镇合作医疗管理站办理补偿手续。
  (四)持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治疗证》人员,购与病情无关的药品或在非指定医疗机构购药的,一律不予补偿。
  六、慢性病的补偿标准及结算
  (一)根据《印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慢性病种每人每年门诊费超出家庭帐户余额部分按40%的补偿比例在统筹基金中报销,年度内每个病种累计补偿金封顶额见下表

慢性病种名 称

支气管炎肺气肿

高 心 病

尿

肝 硬 化

尿毒症肾移植术后

脑溢血后遗症及脑血栓形成脑梗塞

腰椎肩盘突出症

补偿封顶额

400元

400元

300元

500元

500元

500元

400元


  (二)纳入特殊病种、慢性病种的门诊医疗费,从县合管局登记开具证明之日起可享受补偿。参合人员必须持参合证、慢病证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由医疗机构开具用药处方,并建立慢病补偿台帐后,实行现场减免。同时,在慢性病治疗登记册、慢病证及参合证上做好详实的治疗补偿记录。
  (三)门诊统筹资金支付的报销医疗费,每月由定点医疗机构填报《印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病就诊报销单》与处方笺及电子文档(U盘),报送乡镇合管站审核后于每月1-5日到县合管局申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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