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治疗证》只限于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涂改补偿情况等,就诊时必须向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参合证及慢病治疗证。
(三)持慢性病证的患者长期居住县外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自行垫付制,年底持慢病证、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用药清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正规发票到乡镇合作医疗管理站办理补偿手续。
(四)持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治疗证》人员,购与病情无关的药品或在非指定医疗机构购药的,一律不予补偿。
六、慢性病的补偿标准及结算
(一)根据《印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慢性病种每人每年门诊费超出家庭帐户余额部分按40%的补偿比例在统筹基金中报销,年度内每个病种累计补偿金封顶额见下表
慢性病种名 称
| 支气管炎肺气肿
| 高 心 病
| 糖
尿
病
| 肝 硬 化
| 尿毒症肾移植术后
| 脑溢血后遗症及脑血栓形成脑梗塞
| 腰椎肩盘突出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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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封顶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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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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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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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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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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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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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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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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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入特殊病种、慢性病种的门诊医疗费,从县合管局登记开具证明之日起可享受补偿。参合人员必须持参合证、慢病证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由医疗机构开具用药处方,并建立慢病补偿台帐后,实行现场减免。同时,在慢性病治疗登记册、慢病证及参合证上做好详实的治疗补偿记录。
(三)门诊统筹资金支付的报销医疗费,每月由定点医疗机构填报《印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病就诊报销单》与处方笺及电子文档(U盘),报送乡镇合管站审核后于每月1-5日到县合管局申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