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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卫生局财政局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及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补偿方案(试行)的通知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卫生局财政局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及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补偿方案(试行)的通知
(印府办发〔2009〕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自治县卫生局、财政局《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及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补偿方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补偿方案(试行)
(自治县卫生局、财政局)

  为让参合患者更好地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带来的实惠,解决参合农民患慢性疾病及特殊疾病的医疗问题,根据《印江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特制定慢性病及特殊病门诊治疗补偿方案(试行)。
  一、慢性病种补偿名录
  (一)呼吸系统: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
  (二)循环系统:高心病。
  (三)内分泌系统:糖尿病。
  二、特殊病种补偿名录
  (一)消化系统:肝硬化(指病毒性肝炎性肝硬化,有乙肝标志物阳性)。
  (二)泌尿系统:尿毒症及肾移植抗排。
  (三)神经系统:脑溢血后遗症及脑血栓形成脑梗塞。
  (四)外科:腰椎间盘突出症。
  三、审定条件
  申请办理慢性疾病病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认定。
  (一)有慢性病病史
  (二)近期病情诊断资料(时限为半年内)
  (三)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单(时限为半年以内,由县级及以上国营医疗机构出具的)。
  (四)病疾证明书(时限为半年以内,由县级及以上国营医疗机构出具)。
  (五)合作医疗证
  四、办理慢病治疗证的依据
  凭以下手续方可到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慢病治疗证。
  (一)身份证明证件(户口簿或身份证)
  (二)合作医疗证
  (三)慢性病门诊治疗审批表
  (四)有关检查化验报告单
  五、管理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新农合经办机构必须单独建立慢病补偿台帐。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在慢病证和参合证上如实填写补偿情况,并建立慢病补偿台帐,反馈到乡镇合管站、县合管局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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