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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食品安全工作安排要点的通知

  (二)畜牧业产品。城区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要100%来自定点屠宰单位。上市猪、牛、羊肉卫生指标抽检合格率要达98%以上;进一步加强生猪的 “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禽类(鸡、鸭)抗生素和磺胺类药物残留检测力度。
  (三)水产品。县城区水产品市场全部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重点监测上市水产甲醛含量。
  (四)饮用水。城区内供水水质抽检合格率要达95%以上;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产品卫生指标抽检合格率要达98%以上,市场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要达97%以上。
  (五)加工食品。进一步落实达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继续加强食品生产小作坊的整治工作,经整治后保留的食品生产小作坊全部提交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六) 餐饮业和食堂。食堂和县城区的餐饮经营单位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率要达98%;县城区和乡镇的餐饮业、食堂办证率要达95%;食堂和餐饮业量化率要达100%;各类熟食摊店食品做到基本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卫生规范要求。
  三、工作措施
  (一)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专项检查。
  1.种植养殖环节。要加强初级食用农产品生产和标准化种植的监督管理工作,注重种植养殖业源头监管,加大农产品污染源头治理力度。推行标准化种植、养殖和生产加工,推出一批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名优特产品。指导农户科学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加强农民无公害技术培训。要增强对农药、兽药残留以及“瘦肉精”、氯霉素等污染的检测范围和频次,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行为,严防药物残留超标的农产品流入市场,农(畜、水)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使用违禁农(兽)药和化学物品问题基本解决。要加强动植物疫病监测,及时与周边省、县进行信息交流,切实掌握动植物疫病流行规律和疫情动态,保障农牧渔业健康发展(种植业治理由县农业局负责;畜牧水产业治理由县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县质监局配合)。
  2.生产加工环节。要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取缔制假制劣食品生产“黑窝点”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的行为,要集中整治小企业、小作坊,并依法取缔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影响食品安全的小作坊、小企业,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加工企业;进一步完善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和发放许可证,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召回、退市、下架制度;加强对食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扶持食品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帮助中小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做大做强,推动食品加工企业建立比较完善的食品质量安全控制和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食品行业的质量安全水平,促进食品工业的健康发展(由县质监局牵头负责)。
  3.流通环节。要加强农村食品市场整顿,狠抓旅游景区、车站、酒店、宾馆等重点场所的整治,加大对各类食品市场、集贸市场、小食杂店、小摊点的监管力度,下大力气解决无证无照、经销过期霉变、有毒有害和不合格食品等问题,督促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进销货台账制度,加强食品质量抽查,及时公布检测结果,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处理,城区市场、超市全部建立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帐制度,加强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和管理,规范酒类流通制度。要认真抓好畜禽定点屠宰和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加快推行农村屠工制度,加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牲畜屠宰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消除病害肉、注水肉上市,推行城区家禽定点屠宰,按照标准严格整顿和规范活禽市场秩序(由县商务局牵头负责,畜牧局配合)。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破坏饮用水源地的违法行为(由县环保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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