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煤炭管理局等部门关于煤炭税费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印府办发〔2009〕53号)
各乡镇乡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自治县煤炭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县煤炭税费征收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印江自治县煤炭税费征收实施方案
(县煤炭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国土资源局、
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物价局)
为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管理,实现税费依法据实征收,规范全县煤炭税费征管秩序,确保煤炭税费应收尽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治税原则,进一步加强煤炭税费据实征收,积极稳妥地推进煤炭税费征收规范管理,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征收标准
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采用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两种方式,国税部门征收的增值税按照煤炭产品实际销售额和价外对煤炭产品收取的费用合计数,依率计价。地税部门征收的税收按吨煤征收19.37元。财政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按吨煤征收5.5元(排污费1.2地+水土保持费0.8元+矿产资源补偿费3.5元)。物价部门征收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除烤烟煤和电煤供应实行免征,其余一律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煤电供应和电力生产调度工作的紧急通知》(黔府办发〔2007〕110号)文件规定,实行按井口吨煤征收50元。
三、征收方式
从2009年5月1日起,县国税、地税、物价、环保、水利、国土等征收主管部门与县煤炭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委托县煤炭局征收相关税费(国税局对流通环节非增值和非一般纳税人委托代征),并分月按征收标准分流到各相关部门。
四、安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