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规范项目实施管理。认真落实规范投资管理试点工作,坚持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城市规划定点、地质灾害评估、节能减排、安全设施等审查审核制度,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管理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以及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等制度,全面落实项目审核(备案)、勘察设计、现场管理和行业监管制度,切实开展专项稽察核查,严禁擅自改变投资计划、扩大投资规模,确保项目规范实施,发挥效益。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委、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项目协调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工作的领导、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各分管联系项目工作的领导至少每月要检查一次项目进度,研究一次项目工作。各项目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集中精力和时间抓项目,要组建和充实项目工作班子,明确分管责任,落实专业人员,具体负责项目工作。
2、强化经费保障。建立和完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县投资主管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公共性、公益性项目必需的前期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按照上年实际到位的国家、省工程建设投资项目资金总额(不含政策性项目、财政转移支付和其他非建设项目补贴资金)的1%-3%的比例预算,实行先预借,后结算,具体办法按《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3、优化投资环境。继续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切实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建立“部门牵头负责、业主配合落实”的前置审批办理和项目争取机制,推行承诺服务制、行业规范公示制、公开办事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高效优质的项目工作环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增强社会投资吸引力。县纪委、监察局要加大对涉及项目工作各项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阻碍项目工作的人和事。
4、严格目标考核。制定年度综合考核办法,除企业单位以外,凡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获得年度项目工作先进单位,并按下列条件兑现奖惩:
(1)单个项目批复的总投资达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奖业主单位5万元;总投资达到4000万元(含4000万元)以上的,奖业主单位4万元;总投资达到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奖业主单位3万元;总投资达到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奖业主单位2万元;总投资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奖业主单位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