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5.2.5 物资保障
建立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库设在贮运方便、安全保险、交通便利区域,主要储备重点病疫苗、药品、消毒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和通信工具等。
5.2.6 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要将应急防疫物资储备、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疫情监测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对扑杀动物补助及疫情处理等所需经费,根据当年实际发生情况,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和拨付。
5.3 技术储备与保障
5.3.1 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组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专家委员会,负责疫病诊断,提供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的技术决策建议。
5.3.2 动物疫病诊断室按有关规定,负责重大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
6 宣传、培训和演习
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的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预备队组成后,畜牧部门要对成员进行系统培训。
每年度县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要有计划地选择区域举行演习,提高扑灭疫病的能力。各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组织训练。
7 表彰和责任追究
7.1 表彰和奖励。对在重大动物疫情防控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必要时呈报上级政府给予表彰。对在重大动物疫情防控过程中因公受伤或殉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安抚;因公殉职事迹特别突出的,可申报烈士。
7.2 责任追究。执行本预案时,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不履行工作职责,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的;对不按规定进行封锁、销售、运输疫区内易感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的;对疫情调查时不讲实情,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的;对阻碍动物防疫机构依法扑疫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