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要积极做好受灾单位和人员的安置及安抚工作;做好群众医疗救助及生活救助工作。
(2)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继续进行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引进动物,恢复养殖业生产。
(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状态结束后,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疫情的应急处置情况认真总结,全面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
5 应急保障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应积极协调畜牧、卫生、交通、公安、工商、财政等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建立应急保障信息资源库,按照科学、高效、节约、应急、合理原则,对全县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配。
5.1 通信和电力保障
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将移动通信、车载电话、对讲机等通信工具纳入应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并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邮政通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应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信频率等给予最优先待遇,并确保信息保密安全;电力部门应保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电力供应。在处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状况时,指挥部要坚持 24 小时值班,移动通信、对讲机、传真、值班电话要保持 24 小时通信畅通,确保指挥系统信息畅通、指挥科学、处置及时。
5.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5.2.1 应急队伍保障
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要组建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处理预备队,预备队人员由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主要成员,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防疫员,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员,动物疫病检验人员,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公安、武警、卫生防疫人员(人畜共患病发生时)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人员要保持相对固定。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按照疫区所属政府部署和扑疫要求,将应急预备队分为疫情排查、紧急免疫、扑杀处理、封锁消毒、执法办案、物资保障、宣传教育等扑疫工作小组,进驻疫区现场,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全面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必要时,可申请上级指挥部派出预备队到疫区帮助指导扑疫。
5.2.2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应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5.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疫情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畜牧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