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4 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的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病变、发病数量、死亡数量、人员感染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3.1.5 疫情报告形式:根据疫病病种和疫情状况,分别实行“快报”、“周报”、“旬报”、“月报”、“年报”制度。
3.1.6 疫情报告管理:县畜牧兽医局要明确专人负责疫情报告工作,并对每起疫情建立完整档案,妥善保管。
3.2 通信
各乡镇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机构要建立与所有相关部门的直接联系和分级联系网络,同时制定备用方案。应急期间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并将值班电话、联络员电话上报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3 应急处置
3.3.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处置,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本预案。
(1)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①迅速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疫情。
②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③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④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⑤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⑥组织公安、交通、质检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⑦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⑧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⑨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政府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县畜牧兽医局
①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②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③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④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⑤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⑥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