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作要求
(一)对象确定及审批程序。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是农村茅危房、土坯房、国土部门认定因地质灾害隐患造成无法居住的、火灾后3年以上无建房能力的,且是本乡镇目前住房条件最困难、经济条件较差的对象。凡是近年来已享受过国家建房补助的、新建砖瓦房让给子女居住现自己仍住茅危房、属茅危房但常年举家外出的,不能列入危房改造范围。审批程序是:由户主本人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村委会评议、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后,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印章和乡镇长签字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二)改造方式。对于一级危房和地质灾害危及点农房,其危房改造主要考虑“整村推进实施改造”、“分散重建”和“地质灾害异地搬迁或原地治理”三种建设方式;二、三级危房采取“局部维修”的方式进行改造。
1、“整村推进实施改造”:对于自然村农户数量超过50户并且一级危房户数量超过该自然村全部农户数的30%或公路、风景区周边以及交通方便、经济基础较好的自然村,可采取“整村推进”的方式实施改造,在进行危房改造的同时,应与社会主义新农村村庄整治紧密结合,统一规则、配套相应的基础设施,目的是把这些地区尽快改造出来,树立印江农村新形象。
2、“分散重建”:达不到“整村推进实施改造”条件的自然村,可采用“分散重建”的方式进行改造。“分散重建”可采取单户原址重建或部分农户“小集中重建”的方式进行改造。重建的农房要体现当地的地域风情和民族特色,让农民亲身体会到新型民居功能合理、居住舒适、造型美观的特点,并起到带动其他农户转变建房观念,提高建房标准的目的。
3、“地质灾害异地搬迁或原地治理”:由于地质灾害异地搬迁除涉及到重新选址和征地的问题外,还存在农户才建的新房就面临拆迁且由于补助资金较少(相对于农户自己新建的农房),农户不愿搬迁的难题。因此,对于地质灾害危及点农房,可采取“异地搬迁”或“原地治理”两种方式。
4、“局部维修”:对二、三级危房采取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和维修的方式进行改造。
(三)新建房规格原则上根据困难户家庭自身所具备的条件确定,一般情况下,新建住房的原则是:宜小不宜大、高度适中、砖混或砖木结构。其规格为:每间房的开间3m、进深5m,房间空间净高3m;每间使用面积为15㎡。新建住房可根据家庭人口情况分3个层次确定建房间数;单身的新建住房使用面积为20㎡,中间加隔墙为2个自然间;2-3人的新建2间;每间加隔墙后为4个自然间;4-5人的新建3间,每间加隔墙后为6个自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