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石漠化治理与农业主导产业基地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实现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
(四)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尽可能营造既有生态效益,又有较高经济效益的树种,既改善生态环境,又增加群众经济收入,实现生态、经济协调发展。
(五)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鼓励多元化投入,拓宽投资渠道,多形式筹集建设资金。
四、项目管理
(一)组织管理
为了切实加强对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项目实施工作的领导,县成立以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发改、农办、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畜牧、交通、环保、旅游、国土、科技、建设、扶贫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和项目实施办公室,县发改局局长叶向能兼任项目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石漠化综合治理项目的指导、申报、协调、监督等工作。县农办主任杨文兼任项目实施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项目资料编制、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工作。县人民政府从水利、林业、农业、畜牧等部门抽调技术骨干到项目实施办公室集中办公,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保质保量完成年度项目工程任务。
(二)项目管理
1、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对招标工程、主要材料、种苗购置等建设内容,由项目实施办公室提出需招标建设内容的要求、代理机构及招标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
2、石漠化综合防治试点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设计(包括年度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各个环节都要按照
合同法签定合同,规定当事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3、石漠化综合防治试点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及批复的作业设计,按合同要求,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等方面进行全程监理。
4、项目实施办公室要定期报送项目工程建设相关信息,项目管理办公室要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三)资金管理
1、石漠化综合防治试点项目的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县设立资金专户,根据实施方案和工程进度,实行同比例、同进度拔付工程资金,严禁截留和挪用,确保资金安全。
2、项目相关费用提取依据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管理费用提取的规定(2005年29号令)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有关可研编制、勘察设计、建设管理等费用提取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