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政办[2011]2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贵港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提高气象灾害的应急能力和公众防御意识,减轻气象灾害影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是对乡镇、单位的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进行评定,促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分发、应用能力和气象灾害的监测、报告、应对能力,从而确保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能够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 由各县(市、区)应急办、民政局与当地气象局(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由市气象局)共同负责本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管理。各县(市、区)成立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公室(设在当地气象局),牵头组织制订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
第四条 各乡镇应当申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鼓励大中型企业、中小学校、车站、医院、宾馆、酒店、重要公共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申报认证。
第五条 申请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气象灾害警报点或气象工作站,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期间有可以24小时值班的工作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