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加大城乡垃圾转运站、公厕、垃圾桶、垃圾池等环卫设施的建设力度,做到科学规划,布局合理,管理规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管理部门。
完善周末“大扫除”和除“四害”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周末大扫除活动,每年4月、10月第二周定为全市统一除“四害”行动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管理部门、各单位。
2.完善市容市貌综合整治长效机制
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各城区、各乡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要与所在城区、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保障责任范围内卫生整洁,无垃圾杂物,无乱倒乱排污水、乱停乱放车辆、乱贴乱挂物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级工商、商务、市政(建设)管理部门。
加大对乱设摊点、占道加工、乱堆放、乱吊挂等行为的整治力度;整治临街占道摊亭,推进“引摊入店”,责任单位:各级市政管理部门。
加大对跨门槛经营整治力度,遏制跨门槛经营行为,责任单位:各级工商局。
加强对违法建筑清理力度,打击各类违法建设行为,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国土局及各县市区建设、国土部门。
加大对违法用地的治理;加强对矿石、河沙、泥土等国土资源开挖、临时堆放的监管,配合市政部门对中转运输撒漏的监管,责任单位:国土、市政管理部门。
加强户外广告、招牌清理整治力度。户外广告、招牌、标牌、霓虹灯、读报栏、公告栏、画廊、招贴栏等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合理。未经审核批准,禁止在公共场所、各类线杆灯杆、建(构)筑物上悬挂过街标语广告和垂吊布类条(横)幅标语广告,责任单位:市政管理部门。
疏堵结合规范管理临时摆卖摊。整治占道经营,对影响市容市貌、影响交通秩序的占道摊点进行取缔;在确保市容整洁有序的基础上,在市区非主要道路按规划设置部分定时定点临时摆卖摊,方便群众生产生活,责任单位:市政、商务管理部门。
加强照明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完善建(构)筑物和道路照明设施,及时排除照明故障;逐步建成以路灯为主线,建(构)筑物亮化为主体,霓虹灯广告灯箱为陪衬,桥梁、广场的亮化为特色的城市光亮体系,责任单位:市政管理部门。
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座椅、道板、护拦等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责任单位:市政管理部门。
完善道路挖掘管理。进一步加大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力度,加强审批管理;加强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工期,最大限度减少占道挖掘对城市交通和市民出行的影响,责任单位:市政管理部门。
加强城市居住小区的环境综合治理。继续推进和规范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对新建的居住小区,要达到环境优美和管理规范的要求,力争达到自治区“城乡清洁工程”城市社区星级评定标准,责任单位:房产管理部门。
3.建立完善数字化城市管理长效机制
市本级要加快推进数字化城管建设工作的步伐,逐步建立数字化城市综合管理和指挥系统,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政局、国土局。
4.完善施工工地管理长效机制
加大对施工工地管理整治力度。硬化建筑工地出入口,设置洗车平台,从源头上有效控制施工车辆带泥上路;施工工地应设置连续围栏和警示标志,实行全封闭施工;搞好施工工地卫生,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规范停放设备、堆放建材;文明施工、安全施工,防止扬尘污染和噪音扰民,责任单位:住建、环保管理部门。
加强对建筑垃圾及其运输管理。完善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规范建筑垃圾倾倒行为,加快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规划建设工作。加大对违法运输建筑垃圾行为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撒漏、轮胎带泥污染城市道路专项整治行动,遏制污染城市道路行为;推进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工作,逐步实现全市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责任单位:市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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