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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12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严格落实烟花爆竹运输环节安全措施。市交通港口局要加强市场执法,严厉打击无资质擅自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经营等非法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对未通过市交通港口局核准的运输单位、车辆、人员,一律不予办证;在所核发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上,要注明所运输烟花爆竹的品种、数量、时间及运输车辆车牌号码、驾驶员、押运员姓名等信息,并采取“定时间、定路线、定运输车辆、定驾驶(押运)员”的措施。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对运输烟花爆竹车辆的检查力度,依法处理违法运输行为。

  (四)严格落实居民小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措施。各区(县)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居(村)委会、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作用,组织力量加强春节期间居民小区的安全巡查,落实火灾防范措施,确保消防水源充足、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并及时清除居民小区内的可燃物和烟花爆竹燃放后的残留物。各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要积极向居民宣传安全、合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知识,动员居民及时清理阳台、关闭门窗。有条件的居民小区要划定相对集中的燃放区域。对在禁放区域、禁放时间内和建筑物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及时劝阻;对不听劝阻并可能造成危害的,要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严格监管单位购买、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消防部门以及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辖区内单位尤其是餐饮、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加大教育宣传和检查指导力度,切实防止非法购买、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特别是礼花弹等危险等级较高的产品。

  四、坚持严查严治,清除安全隐患

  (一)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检查。质量技监部门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搞好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检查。对不合格的产品,一律禁止销售,并由市烟花爆竹批发采购单位负责追回,作退货处理。

  (二)加强对烟花爆竹非法运输渠道的查堵。本市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周边省市公安机关的协作,及时掌握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进沪情况,适时开展联合整治。铁路、陆上、水上交通管理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强化对铁路、陆路和水上道口的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无名道路、水路和码头的检查,从源头上阻止非法烟花爆竹进入本市。公安交警部门要重点加强对进沪集装箱车辆和可疑货运车辆的检查,依法处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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