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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12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狠抓源头监管,确保产品质量

  (一)优选烟花爆竹品种。公安消防部门要责成市烟花爆竹批发采购单位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本着“保护环境、缩减药量、确保安全”的原则,统一采购品名、外包装、含药量、规格尺寸、升空高度、开爆面半径等指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烟花爆竹产品,严禁采购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且含有违禁易制爆药物的产品。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要责成供应上海销售的外省市烟花爆竹生产厂家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并与其签订安全质量承诺书,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同时,要继续推行烟花爆竹安全质量保证金制度和采购人员责任制,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二)强化烟花爆竹产品防伪。市烟花爆竹批发采购单位要对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采取加贴电子防伪标签、标志等防伪措施,并根据订货品种和数量,严格控制、监督相关电子防伪标签、标志的发放工作,确保防伪措施可靠有效。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市烟花爆竹批发采购单位采取防伪措施情况的检查,并对所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采用电子防伪技术。

  (三)规范烟花爆竹经营。上海鞭炮烟花流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作用,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市、区(县)两级烟花爆竹批发采购单位、零售单位要严格依法开展采购、批发和零售业务,严禁非法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单位的专用仓库,必须满足《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相关要求,并经安全评价合格;内环线以外符合安全条件的零售单位,可凭一年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全年从事零售业务;内环线以内的零售单位、销售烟花爆竹的大型购物超市和部分内环线以外因不适合长期经营的零售单位,凭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2012年1月13日至1月27日内(春节前10天、后5天)从事零售业务。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单位要及时向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变更登记。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向工商部门通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发放情况。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实行优胜劣汰制度,凡不符合从业要求、不遵守行业管理规定、经营不规范、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单位,要坚决取消其烟花爆竹经营资格。

  三、从严实施监管,保障节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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