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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12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12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1〕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12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关于加强2012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2012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和《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上海市《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2012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

  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网络,将各项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公安部门要严格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道路运输许可证,严厉打击查处涉及烟花爆竹的非法行为。质量技监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抽查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交通港口部门要严格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单位、车辆的资质证书和驾驶员、押运员的资格证书,并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运输过程的监控。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开展烟花爆竹监管工作。要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目标考核范围,对因思想不重视、职责不履行、工作措施不落实造成辖区发生严重烟花爆竹安全事故,或经查实辖区内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情况严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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