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保修金收支情况对账)
市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保修金及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加强监管;保修金开户银行应当定期与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对账,每半年向建设单位递送保修金收支对账单。
第十五条 (保修金退还申请)
建设单位可在保修金对应区域内首套房屋交付满10年后,凭首套房屋交付使用交接书和保修金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向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提出退还申请。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就拟退还保修金事项书面征询区、县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并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管理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30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无效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住宅物业保修金领取通知书》。建设单位凭《住宅物业保修金领取通知书》,到保修金开户银行领取保修金。公示期内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未完毕的,保修金暂不予退还。
房屋因不可抗力、拆除等原因灭失的,建设单位凭相关部门出具的灭失证明,向区、县房屋管理部门申请退还保修金。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的变更)
建设单位发生企业更名的,应当凭更名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批复,向区、县房屋管理部门申办保修金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建设单位因破产、解散或者其他情形丧失主体资格的,应当将保修金变更至其法人股东名下,在清算时明确承担保修义务的一个法人股东,并持下列材料,向区、县房屋管理部门申办保修金信息变更手续:
(一)住宅物业保修金账户信息变更申请书;
(二)公司清算时,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变更事项的书面材料;
(三)变更后的法人股东签署的履行保修义务的《履行保修义务变更承诺书》;
(四)变更后的法人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变更住宅物业保修金账户信息通知书》,通知保修金开户银行变更相应账户信息。
第十七条 (对违反物业保修金交存规定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