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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单位拒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持下列书面材料,向区、县房屋管理部门申请使用保修金:

  (一)申请使用保修金报告;

  (二)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使用条件的,出具《住宅物业保修金使用事项告知单》,告知申请人使用保修金的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组织维修)

  经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使用保修金的,业主、业主大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组织维修,并与维修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工程合同。维修工程预算、决算费用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价。

  第十二条 (保修金的划转和结算)

  业主、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工程合同的约定,持下列书面材料向区、县房屋管理部门申请维修费用的划转:

  (一)住宅物业保修金划转申请表;

  (二)工程合同;

  (三)中介机构出具的维修工程预算审价报告;

  (四)维修施工单位出具的维修费用发票。

  维修工程竣工前,申请划转的维修费用不得超过维修工程预算审价报告总价款的60%。

  维修工程竣工后,业主、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持下列书面材料,向区、县房屋管理部门申请维修费用的结算:

  (一)住宅物业保修金划转申请表;

  (二)中介机构出具的维修工程决算审价报告;

  (三)维修施工单位出具的维修费用发票。

  维修工程结算费用应当以经中介机构审价的决算费用为准。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修金开户银行出具《住宅物业保修金划转通知书》。保修金开户银行应当在收到《住宅物业保修金划转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划转业务。

  第十三条 (保修金的补足)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在出具《住宅物业保修金划转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通知单(补足)》;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通知单(补足)》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需补足金额存入保修金专用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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