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拒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持下列书面材料,向区、县房屋管理部门申请使用保修金:
(一)申请使用保修金报告;
(二)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使用条件的,出具《住宅物业保修金使用事项告知单》,告知申请人使用保修金的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组织维修)
经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使用保修金的,业主、业主大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组织维修,并与维修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工程合同。维修工程预算、决算费用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价。
第十二条 (保修金的划转和结算)
业主、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工程合同的约定,持下列书面材料向区、县房屋管理部门申请维修费用的划转:
(一)住宅物业保修金划转申请表;
(二)工程合同;
(三)中介机构出具的维修工程预算审价报告;
(四)维修施工单位出具的维修费用发票。
维修工程竣工前,申请划转的维修费用不得超过维修工程预算审价报告总价款的60%。
维修工程竣工后,业主、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持下列书面材料,向区、县房屋管理部门申请维修费用的结算:
(一)住宅物业保修金划转申请表;
(二)中介机构出具的维修工程决算审价报告;
(三)维修施工单位出具的维修费用发票。
维修工程结算费用应当以经中介机构审价的决算费用为准。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修金开户银行出具《住宅物业保修金划转通知书》。保修金开户银行应当在收到《住宅物业保修金划转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划转业务。
第十三条 (保修金的补足)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在出具《住宅物业保修金划转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通知单(补足)》;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通知单(补足)》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需补足金额存入保修金专用存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