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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1〕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相关物业在保修期内的正常使用和维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建筑物的物业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向房屋管理部门交存,作为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的保证金。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但不包括建设单位。

  第四条 (管理原则)

  保修金的管理,遵循“统一交存、资金归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管理部门)

  市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保修金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和质量问题纠纷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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