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技金融服务创新促进科技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沪府发〔2011〕8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发挥金融促进科技产业化和支持科技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推动本市“十二五”时期“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进程,根据
科技部等八部门《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11〕540号)精神,现就推动科技金融服务创新,促进科技企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科技金融发展的目标任务
立足国家科技创新发展战略,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依托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优势,抓住建设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契机,以市场化为导向,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力争通过3年左右的创新试点,建立健全与上海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相适应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与政策环境,丰富业务产品体系,拓宽科技产业化投融资渠道,切实解决当前科技企业创新发展的融资瓶颈,促进上海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初步把上海建成全国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发挥上海在我国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完善科技企业信贷服务体系
引导上海银行业建立符合科技企业成长特点的融资服务机制,制定专门的科技企业信贷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在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海紫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海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等区域内,设立专门为科技企业服务的科技金融支行,制定专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政策并形成相应考核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尽职免责机制,提高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不良贷款风险容忍度,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小企业贷款的支持力度,将银监会有关小企业授信业务的要求及差别化监管制度落到实处。
三、建立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分担机制
按照“政策引导、市场化运作”以及“市、区县联动,以区县为主”的原则,完善科技金融财政支持措施,建立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分担机制,进一步调动商业银行在信贷投向方面支持和促进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性。自今年起3年内,对各商业银行在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海紫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海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等区域内发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所发生的超过一定比例的不良贷款净损失,可在相关商业银行实施尽职审查的前提下,由各级政府分担50%的风险,所需资金在市、区县两级财政设立的相关园区专项资金中安排。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委、市金融办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