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沪府发〔2011〕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全面提高本市利用外资工作水平,更好发挥外资在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中的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外商投资结构
(一)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
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及与其相关的人才、外汇管理、财税、贸易便利化等方面的政策,鼓励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地区总部及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资金管理中心、物流分拨中心、共享服务中心、数据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提升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能级,吸引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范围的总部和业务部门全球总部。拓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鼓励跨国公司以在沪地区总部为平台,整合采购销售、研发、资金管理、共享服务、物流分拨等业务。
(二)鼓励外商投资现代服务业
推动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小额贷款、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股权投资、创业投资、融资性担保等行业。推动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在上海综合保税区试点设立单机单船项目子公司。进一步引进国外新型商贸业态、经营模式和贸易主体,发展电子商务,扩大贸易规模,优化贸易结构。推动外商投资航运经纪等航运服务业发展。推动国际邮轮公司在上海设立经营性机构。推进外商投资信息服务、文化创意、旅游会展、教育培训等服务业领域。进一步发展服务外包,鼓励外商投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动香港、澳门、台湾服务提供者和外国投资者投资医疗领域。
(三)鼓励外商投资先进制造业
落实国家有关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要求,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积极引导和鼓励外商投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新兴领域。本市出台的促进产业调整和振兴的相关政策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相关政策,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进一步完善土地招拍挂程序,向集约用地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本市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