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平衡能源专项规划和能源项目年度建设计划,为能源建设项目核准和实施提供有效依据。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或技术方案论证意见,支持结合道路、桥梁、绿化等市政设施和非居建筑规划建设能源设施,以节约利用土地资源。
对列入规划的能源项目,视进度纳入年度计划,并严格执行;对未列入规划的能源项目,原则上不予核准或审批。年度建设计划重点向保障居民生活基本用能、公共事业用能、重点企业用能以及新城镇发展倾斜。重大能源项目按照规定程序列入市重大工程计划,适用相关优惠政策。
2.加强能源规划与相关规划的衔接
加强能源规划与国家能源战略、规划、政策的衔接,使上海能源规划符合国家的总体要求,争取将上海重大能源项目纳入国家规划。
加强能源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各类专项系统规划的衔接,及时协调能源重大项目的建设推进。
加强电力、燃气、新能源等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做到电源(含新能源发电)和电网,气源、气网和重点用气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搞好专项规划与重大项目的衔接和匹配。
3.加大规划和计划的执行力度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编制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区县协调推进全市能源项目建设。区县政府负责协调推进本辖区内的能源项目建设,尤其是电网、气网工程,保障落实建设用地,并对能源设施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予以支持、协助。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能源企业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大支持推进力度。同时,要加强宣传,普及科学知识,宣传能源建设的重要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能源建设的氛围。
(二)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考核制度
1.制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按照“条块结合、分层管理、核定基数、分解增量”的原则,在实施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率指标考核的同时,把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作为区县节能目标考核和部门节能工作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考核目标责任制。把全市“十二五”能源消费总量(增量)目标分解落实到区县、开发区、重点行业和重点用能单位。各区县、部门、开发区、重点用能单位用能总量目标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计划。
2.建立完善能源统计、监测、预警管理体系
推进全市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整合政府部门和企业相关能源信息资源,加强对市、区县的能源运行监测,探索实行对重点用能企业用能情况的在线监测。建立完善能源消费总量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和预测预警机制,及时有效控制能耗的不合理增长。
3.对新增用能项目实行严格的能评审查
进一步完善“批项目、核能耗”制度,对未经能评审查或能评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建立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用能指标审核制度,对未经地区或行业用能总量平衡的项目,一律不予核准、审批、备案,确保地区或行业用能总量不突破。
(三)深化能源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
1.完善能源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加大对能源安全保障的资金支持力度,强化能源安全常态管理,进一步完善能源供应应急处理指挥体系和保障体系。完善能源供需信息监测预警系统,密切跟踪成品油、煤炭、天然气等主要能源品种的市场情况,动态调整安排能源的仓储和运输。完善能源储备应急预案,明确重点企业的储备责任。
2.推进重大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
根据国家有关能源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做好相关推进落实工作。进一步拓宽能源投融资渠道,在发挥国有骨干企业主体作用的同时,注重调动多种所有制能源企业的积极性,特别是在新能源等产业领域,创造公平竞争、互利共赢的产业发展环境。
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稳步推进电力输配分开,探索实施发电企业和大用户的自由交易。完善市场交易机制,对参与深度调峰、调频、调压的电源给予合理的补偿。推进实施崇明电力体制改革,实现厂网分开,促进崇明电力基础设施加快建设。
进一步完善气电平衡联动机制,促进燃气和电力互补利用。建立能源示范项目建设和能源技术研发、产业发展联动的机制,促进产、学、研、用一体化。建成国家级天然气交易中心,探索建立原油等能源要素市场交易、能源项目生态补偿、能源项目风险评估和后评估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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