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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二)保障措施

  1.切实加强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积极营造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工作环境。

  要充分认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不断增强做好人口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高度出发,把人口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切实加强对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要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各级党政领导落实人口发展目标纳入政绩考核,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2.切实加强政府职能转变,加快人口计生综合改革步伐。

  要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着重推动人口计生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能力创新和载体创新,建立“统筹协调、科学管理、优质服务、利益导向、群众自治、人财保障”的工作新机制。全面构建适应新形势下行政部门、服务机构、自治组织、群众团体互联、互动、互补的人口计生公共服务和管理新格局。推进人口计生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透明度和行政效率。

  3.切实加强投入保障机制建设,推动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稳步发展。

  人口计生工作是一项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公益性事业。要按照中央关于城乡一体化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人口计生公共财政投入体制,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对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转变、育龄妇女向全人口转变。各级政府要坚持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逐年稳定增长。继续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对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机制建设、人口计生公共服务与管理、人口发展战略研究、信息化建设和自身能力建设等重点领域的资金投入力度。认真做好有关对口支援工作。

  4.切实加强基层队伍和网络建设,夯实人口计生工作基础。

  要按照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沪人口委〔2010〕57号),加强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人口计生办、社区人口计生综合服务站(家庭计划指导站)、村(居)委会各级人口计生工作人员配备。到2015年,实现每万常住人口至少配备4名专职人口计生工作人员。大力实施“强基提质”工程,确保基层人口计生机构和人员稳定,不断提高全市人口计生工作队伍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5.深化人口与发展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上海人口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国际化水平。

  要适应上海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发展的新要求以及人口国际化特征日益显现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人口发展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和承担国家层面有关人口发展领域的国际合作项目,加强科学育儿国际合作项目基地建设,推动形成具有国际化理念和标准的科学育儿工作模式。进一步加强对外宣传,完善人口计生对外宣传窗口建设和队伍建设,夯实工作基础。完善向驻沪领馆通报人口发展状况制度,展示上海人口计生工作的良好国际形象。

  6.切实加强规划的实施监督,加强与产业、城市建设、教育、卫生等相关规划的有效衔接。

  要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领导,为规划实施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建立规划实施的监测、评估机制和民主决策、公众参与机制,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项目的动态跟踪和实施效果的评估。坚持把经济增长指标同人口、资源、环境、社会发展指标有机结合起来,加强人口发展规划与产业、城市建设、教育、卫生等相关规划实施的有效衔接,努力促进人口发展、城市建设、土地利用“三规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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