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工程类项目在工程建设之外存在设计或监理等费用的,按照一个采购计划条目对应一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原则,在工程采购计划之外,单独编报设计或监理等项目采购计划,以预留相关费用专款支付。不得在工程项目采购节余资金中列支设计或监理等费用。
设计或监理等费用按规定无须实行集中采购的,不需要编集中采购预算。
(九)采购计划执行集中采购后,财政部门将严格按照中标(成交)通知书及采购单位的履约验收意见审核支付款项。
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在中标(成交)金额之外追加支付的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工程类项目,申请在中标金额10%范围内追加支付的,采购单位可在项目预算金额之内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但必须提供审计部门意见,否则不予受理。
二、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申请(含自行采购的审核)
所有集中采购项目默认的采购方式是公开招标(协议采购、定点采购或实行预选供应商名录制度的采购项目在采购计划编报时选择“公开招标”即可)。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申请应与年初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同步提出,同时在采购预算中将该项目单列。财政部门依据采购单位提供的证明文件实施集中审核。
(二)集中审核后,各单位因法定原因还需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资金落实,已编报采购计划的前提下提出。无明确项目采购规模或未落实资金来源的,以及资金来源已落实但未申请立项和编报采购计划的非公开招标申请,不予受理。
(三)应急项目,严格按照《深圳市政府应急项目管理规定》(深府办〔2007〕9号)文件认定执行。因采购单位自身原因,以时间紧急为理由提出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或自行采购的申请不予批准。
(四)正在实施或已实施完毕的采购项目,不得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也不得申请由单位自行采购;已在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公开招标失败的项目,如确需改变采购方式,应由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不接受采购单位的直接申请。
(五)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申请,一个采购项目只受理一次,受理后并批复的采购计划一经下达,不再受理采购单位对该项目采购方式的变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