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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2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采购计划执行有关事宜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2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采购计划执行有关事宜的通知
(深财购规〔2011〕12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巩固和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提高采购预算的编报质量和采购计划的执行效率,进一步明确工作流程,结合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预算编制和采购计划执行情况,现将政府集中采购预算编制和采购计划执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集中采购预算及采购计划的编报和执行

  (一)按照“先预算,后计划,再采购”的工作流程,各单位应先填报集中采购预算,编报并录入采购计划后,方可实施采购。

  (二)编制和执行时间。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编制集中采购预算和集中采购计划。集中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主要体现预算支出规模和方向。采购计划是采购预算的执行明细,一般以能否向一个供应商执行采购作为立项分项原则,能够向一个供应商购买的,不得拆项。

  集中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执行,每年12月下旬截止使用。采购计划自下达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请各单位及时向市政府采购中心申报采购。

  (三)集中采购预算要应编尽编。各单位要认真对照《关于印发〈2012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文件要求,将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支出项目编制集中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任何单位不得以瞒报、分拆项目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

  (四)规范编制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采购项目名称应明确体现该项目的具体购买内容,不应带有品牌、型号和规格等有市场倾向性的表述。一经发现,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拒绝执行。

  (五)及时编制并在金财工程政府集中采购子系统中录入集中采购计划。集中采购计划编报、下达到采购组织实施流程需要一定的运行周期,采购单位在编报采购计划时应注意与现有工作的衔接,尽量提前进行,合理安排时间。

  (六)预算控制计划,计划控制采购,采购结果控制支付。在金财工程政府集中采购子系统上,一个集中采购预算项目可以生成多条采购计划,但一个采购计划条目只对应一次采购活动、一张中标(成交)通知书。

  (七)需编制集中采购计划的工程类项目:

  属于财政部门预算安排,已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修缮、装修、装饰、节能、环保、园林、绿化、系统集成、网路工程及其他技术等工程类项目,应编制集中采购计划,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采购,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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