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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七、本通知由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2012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一)通用类政府采购项目(含协议采购项目)。

  1.轿车、越野车(吉普车)、旅行车、客车、摩托车、皮卡、箱式货车;

  2.办公自动化设备: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喷墨、激光、针式、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扫描仪、碎纸机、投影机(包括视频展示台等)、UPS电源;

  3.网络设备:服务器、小型机、数据工作站、路由器、交换机、硬件防火墙;

  4.电视机;

  5.空调(不含窗式空调);

  6.办公用纸:复印纸、打印纸、传真纸;

  7.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材;

  8.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下同)的家具;

  9.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厨具和厨房设备;

  10.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非进口图书;

  11.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其他通用货物。

  (二)专用类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

  12.工程机电设备;

  13.救灾物资;

  14.防汛物资;

  15.储备物资;

  16.网络专用设备;

  17.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18.医疗设备、器械;

  19.港口设备;

  20.农用机械设备;

  21.工程机械设备;

  22.道路清扫设备;

  23.警用设备;

  24.消防设备;

  25.专用教学设备;

  26.实验室设备;

  27.气象专用仪器设备;

  28.测绘专业仪器设备;

  29.质检专用仪器设备;

  30.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及摄影器材;

  31.会议系统设备;

  32.光电显示设备;

  33.无线电管理设备;

  34.节能、节水设备;

  35.文艺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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