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通知由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2012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一)通用类政府采购项目(含协议采购项目)。
1.轿车、越野车(吉普车)、旅行车、客车、摩托车、皮卡、箱式货车;
2.办公自动化设备: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喷墨、激光、针式、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扫描仪、碎纸机、投影机(包括视频展示台等)、UPS电源;
3.网络设备:服务器、小型机、数据工作站、路由器、交换机、硬件防火墙;
4.电视机;
5.空调(不含窗式空调);
6.办公用纸:复印纸、打印纸、传真纸;
7.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材;
8.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下同)的家具;
9.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厨具和厨房设备;
10.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非进口图书;
11.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其他通用货物。
(二)专用类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
12.工程机电设备;
13.救灾物资;
14.防汛物资;
15.储备物资;
16.网络专用设备;
17.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18.医疗设备、器械;
19.港口设备;
20.农用机械设备;
21.工程机械设备;
22.道路清扫设备;
23.警用设备;
24.消防设备;
25.专用教学设备;
26.实验室设备;
27.气象专用仪器设备;
28.测绘专业仪器设备;
29.质检专用仪器设备;
30.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及摄影器材;
31.会议系统设备;
32.光电显示设备;
33.无线电管理设备;
34.节能、节水设备;
35.文艺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