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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十六)图书类项目中的进口图书、电子图书、教材(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材除外)及配套教学辅助用书、中外文期刊。

  (十七)属具有唯一性的法定专业机构实施的特定中介服务类项目,如危房鉴定、强制性检验检测、考古鉴定等。

  (十八)属于国家、部委和省补助资金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国家部委和省级部门对其采购组织实施另有规定的。

  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决定》(深发〔2006〕9号)等的要求,以下产品列入政府优先采购清单,我市政府采购组织实施中,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依照有关规定优先采购以下清单范围内产品(如清单内容有调整或更新,则以最新的清单为准):

  (一)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列示的企业及产品,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首页以及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z.gov.cn/)、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http://www.szzfcg.cn/)。

  (二)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制定的《深圳市节水型工艺、设备、器具名录》所列节水型工艺、设备、器具,详见市人居环境委网站(http://www.szhec.gov.cn/)以及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z.gov.cn/)、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http://www.szzfcg.cn/)。

  集中采购机构及各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内部培训,使采购工作人员全面掌握上述优先采购清单内容,并加强与采购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商,根据国家及我市关于优先采购的条件、原则和实施意见,认真组织好优先采购清单产品的采购工作。

  六、市直各预算单位要以本通知规定作为编制2012年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各区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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