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于《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以下简称86号文)第
三条、第
六条规定的项目,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专业和劳务分包招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代建、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等服务招标;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列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使用计划内资金的修缮、园林绿化招标;地质灾害治理等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招标(该类项目的采购事宜,按86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属于履行市编委批复的事业单位职能范围内的支出项目(原则上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将项目对外委托,确实需要对外委托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集中采购计划并按集中采购程序办理采购事宜)。
(三)带有垄断性质行业服务类采购项目,如通讯管网、煤气、天然气管道租用和维护、水电线路改造、邮政投递、公益性主流媒体广告和公告、特殊地段(机场、车站)广告等。
(四)特殊文化艺术品或宣传品的创作及制作。
(五)需要考虑地段等因素的房屋购置和租赁,演出、展览、运动场馆场地租赁。
(六)活体动物、标本、化石。
(七)直升机托管。
(八)公务出国中的境外推介洽谈、招商、会议、专题宣传、展览、宴请等,非本市组团的公务出国。
(九)河道水库等水务工程抢险抢修(含停水检修)及抢险抢修所需材料、零配件采购,深圳市外水源工程管理。
(十)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指定召开的或指定由部门组织承办的大型会议、培训、演出等。
(十一)非公务用车使用的燃油及其他燃料,消防设备用气等。
(十二)中央及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集中采购确定并指定供应商和价格的货物或服务项目。
(十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
(十四)属非政府独立产权,且物业管理主导权不属于政府机构的物业管理。
(十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地方志、统计年鉴的出版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