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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深财购规〔2011〕11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财政局、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坪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财库〔2000〕10号)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2012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应实行集中采购。

  二、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以下项目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1.属于通用类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的市本级政府采购;

  2.实行“预选供应商名录”制度的采购项目;

  3.预算金额在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上的其他集中采购项目。

  (二)预算金额在150万元以下的集中采购项目,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或者依规定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采购人申请采购进口产品或国际招标采购的,应按照《深圳市实施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相关规定执行。符合国际招标类采购项目,应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第13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分散采购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03〕16号)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政府采购单位采购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10〕6号)的规定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四、属于下列情形的支出项目,暂不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不需编制集中采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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