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援建项目资金是指深圳市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向受援方“交钥匙”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资金。
(二)间接援建项目资金是指深圳市委托受援方代建或组织实施的富民安居、民生工程、农村、农业基础设施等“交支票”项目的建设资金。
(三)专项帮扶项目资金是指工程项目以外的为受援地提供专项帮助扶持的项目资金。
第七条 援疆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城乡环境改善、保障性住房和安居富民及富民兴牧、学校、医院(卫生院)、社会公益等公共服务设施及社会事业项目。
(二)产业园区、批发市场基础设施及城市道路等建设项目。
(三)农村、农业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农业产业扶持项目。
(四)支医支教、双语培训、干部人才选派、干部和人才专业培训、职业技能和就业培训、社区阵地建设等项目。
(五)援疆规划编制、政策研究、文化交流、经贸合作及项目建设管理等服务项目。
(六)经深圳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列入援疆项目年度计划和对口支援双方协商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援疆资金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由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工作前方指挥部(以下简称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会同受援地相关单位,根据《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喀什市、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综合规划》(以下简称《援疆综合规划》),于上年度10月底前编制完毕援疆项目年度计划,提出援疆项目资金安排方案报深圳市援疆办。
第九条 深圳市援疆办将援疆项目年度计划分送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委审核后,形成正式审核意见上报深圳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深圳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的援疆项目年度计划由深圳市援疆办组织下达给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抄送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委和审计局。
第五章 援疆资金的拨付
第十条 援疆项目资金由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按照已批准的援疆项目年度计划,根据项目进度及资金需求情况,向深圳市财政委提出用款申请,深圳市财政委按照“预算管理、进度管理、余额管理、授权管理”的原则进行资金拨付。援疆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应明确到具体的项目,拨付资金安排应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深圳市财政委同意并报深圳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不得擅自调整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