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2011〕9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喀什市和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以下简称塔县)资金(以下简称援疆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对口支援新疆工作的战略部署,按照深圳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深圳市2010年对口支援新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10〕6号)的总体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援疆资金是指深圳市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安排的对口支援新疆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援疆资金管理使用规定,实行统筹安排、统一管理的原则安排对口援疆资金。深圳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援疆资金的统筹安排。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深圳市援疆办)负责援疆项目年度计划(即援疆资金安排计划)下达。深圳市财政委对援疆资金实行统一管理,设立对口支援新疆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科学调配、统一拨付,强化援疆资金监管,确保援疆资金安全,提高援疆资金使用效益。深圳市审计局负责援疆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援疆资金的来源
第四条 年度援疆资金规模按中央财政规定的基数和增长率安排。资金来源包括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以及向社会募集的其他援疆资金。
第五条 上级财政下拨用于对口支援新疆的专项资金划入援疆资金专户。
第三章 援疆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援疆资金分为直接援建项目资金、间接援建项目资金、专项帮扶项目资金三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