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直接援建项目特点组织招标选取适宜的项目管理单位;
(二)审查项目管理单位的基本条件,依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项目管理单位的招标工作,对项目管理单位的中标结果进行确认;
(三)与项目管理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
(四)协调项目管理单位和当地政府的关系,并将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五)审查项目管理单位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和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六)向深圳市援疆办提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申请;
(七)对项目管理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八)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组织资产移交。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合同组织开展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报批工作;
(二)组织开展勘察、设计总承包的招标工作,并报请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核准;
(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及报批工作;
(四)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工作;
(五)负责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预算编制及报审工作;
(六)组织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招标,并报请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核准;
(七)办理计划、规划、施工、环保、消防、水电、园林、绿化和市政等有关报批手续;
(八)协助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进行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
(九)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送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
(十)编制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并按月向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十一)对工程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安全等进行管理,并定期向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
(十二)根据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权限对工程变更和签证进行审批或初步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审定;
(十三)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初步验收,协助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组织竣工验收;
(十四)组织编制工程结算,经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审查后报受援地审计部门审核;
(十五)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审查后报深圳市财政部门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整理汇编并完整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受援地政府办理资产交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