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2011〕9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深圳市对口援疆项目的建设管理,规范援疆项目的建设行为,保证项目建设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充分利用社会化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力量,提高援建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援疆项目的实际情况及《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喀什市、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以下简称塔县)建设项目中的直接援建项目推行项目代理建设制(以下简称代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工作前方指挥部(以下简称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并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工作进行具体实施和组织管理的制度。
第四条 代建制项目可以实行全过程代建,也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按合同约定实行分阶段代建。
第五条 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作为代建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代建制项目的总体管理和协调工作。项目管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项目的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
第六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管理单位;总投资少于300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单个项目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管理单位,也可实行多个项目捆绑后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管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