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合同签订时,承建方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公司资质证书”、“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正本,留存复印件。
代理签订合同的,代理人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
第十二条 工程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合同。
第十三条 工程合同签订后应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同意签署的有关工程变更、签证、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图表等均属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承包方的履约行为将作为工程建设管理的一个重要考核指标。对不严格履行合同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合同价款的确定与工程造价控制
第十六条 援建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应当考虑下列特殊条件:
(一)喀什市和塔县地处边境地区,工程分散、路途遥远;
(二)建设项目地处于高原地区,施工季节短,施工存在降效;
(三)建设项目地质情况复杂,施工条件差;
(四)进行大规模工程建设,建筑材料供不应求,主要建筑材料需要在较远的外地采购,材料价格信息发布不系统,间隔时间长;
(五)当地务工人员少,人工费市场价格高等因素。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与相关服务计费依据:
(一)工程勘察计费按国家《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二)工程设计计费按国家《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三)工程监理计费按国家《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