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39号)
现将《葫芦岛市城乡特困生就学救助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都本伟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葫芦岛市城乡特困生就学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向城乡就读高等院校、中等学校的特困大学生提供就学救助,实现对城乡特困大学生全程资助、全面覆盖的助学保障目标,依据《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范》和《
辽宁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特困生是长期居住在本市,且属城乡常住户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
(一)学生家庭及本人正在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保边缘户待遇;
(二)自2011年7月1日起,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高等院校、中等学校的本科、专科及中专(技校)的学生;
(三)已在校就读的往届农业户口特困大学生。
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成立城乡特困生就学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特困生就学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就学救助日常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就学救助资金的筹集、核定及管理工作。
各级教育部门负责特困生招生性质的认定。
各级政府法制及监察部门负责对年度就学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由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中心(农村非农业人口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及社区救助站,履行城镇特困生就学救助的申报、调查、初审工作职责,并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帮扶活动。
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履行农村特困生就学救助的申报、调查、初审工作职责,并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帮扶活动。
第六条 城乡特困生享受就学救助待遇按下列程序办理:
特困生在新学年开学前,持下列材料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救助站或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并申领《葫芦岛市城乡特困大学生就学救助申请审批表》。
(一)家庭户口本、本人身份证及低保证、边缘户证、保障金领取存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