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景点及其周边环境应当整洁、优美;车辆停放有序;设施完好,外形、色调与景观相协调。
第五十三条 景区景点管理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景区景点的日常检查。
第五十四条 景区景点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景区环境宣传栏,根据旅游季节特点配备保洁设施和人员。
第五十五条 景区景点内不得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做到无污水、无异味、无乱写乱画。
第八节 河道水域
第五十六条 水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水域的环境整治,保持河道干净整洁,设专人巡回检查。
第五十七条 河道水域应当定期清淤疏浚,无垃圾,无杂草,无漂浮杂物。
禁止在河道水域内倾倒垃圾等杂物。
第五十八条 河道应当保持护坡完整,防汛通道畅通、平整,护栏整洁、美观,无破损。
第九节 城乡通道
第五十九条 铁路、公路等管理部门应当保持通道平整、干净、整洁,并负责沿线范围内残垣断壁的及时拆除工作。
第六十条 城乡通道沿线出入口应当有专人清扫、保洁,定时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不得乱堆乱放、乱挖乱建。
第六十一条 城乡通道设置广告应当图案清晰、用字规范,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无破损、无污迹。
第六十二条 城乡通道绿化植物应当及时修整,保持整齐、美观,无缺株、死株,无枯死枝,绿地树池无垃圾杂物。
第三章 达标验收管理
第六十三条 城乡清洁工程达标验收是以社区、行政村为基本单元,由县(市、区)、开发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申请,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定期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进行公布的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基本单元达标验收评定包括:达标区域验收、日常检查和数字化城管考核等内容。
第六十五条 达标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达标初审检查。各社区、行政村对照标准,在自查达标基础上,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开发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提出申请,县(市、区)、开发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组织达标初审检查。
(二)达标验收申请。县(市、区)、开发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初审检查认为符合达标条件的,即可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提出达标验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