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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禁止擅自占用城乡道路从事经营活动。城乡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取划片包街、不间断巡查等方式,对占道经营行为依法管理。

第五节 建设工地

  第四十二条 建筑工地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应当分别设置、布局清晰,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保持清洁。
  第四十三条 建筑施工工地围墙或者围挡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保持连续、封闭、安全。
  建筑工程主体应当设置安全围网,施工中不得抛掷建筑材料、废土旧料和其他杂物,泥浆污水沉淀后方可排放。产生的建筑垃圾分类堆放、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覆盖抑尘措施。
  第四十四条 施工工地通道应当硬化,出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冲洗后方可出场,要保持车体整洁,轮胎不得带泥土上路。
  第四十五条 管线、绿化、道路施工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竣工后,及时清理垃圾,恢复原状。
  第四十六条 拆迁工地应当设置围挡,采取洒水、苫盖等抑尘措施,拆除的垃圾要及时清运。
  第四十七条 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袋装,由具备渣土运输资质的单位清运,不得与生活垃圾混装、混运。
  临街门店装修应当按照要求设置围挡。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签订《施工场地环境卫生责任书》。
  施工工地应当有专人保洁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六节 集贸市场

  第四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集贸市场,对现有市场进行规范改造,引摊入市。
  集贸市场的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工作,由市场建设、开办单位负责。
  商务、工商、城管、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集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市场及其周边环境应当整洁有序,商品划行归市、摆放整齐。市场应当设置垃圾收集容器,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及时清理垃圾。
  经批准设立的早(夜)市,不得超时、超范围经营,撤市后及时清除垃圾杂物。
  第五十一条 市场建设、开办单位应当在商户中开展达标活动,进行规范管理,并与商户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七节 景区景点

  第五十二条 景区景点应当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景区景点标准和城乡清洁工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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