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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宾馆、饭店、有食堂的单位等应当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由符合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资质的企业,运到指定的餐厨垃圾处置场所处置。

第三节 公共设施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配置公共设施。
  第三十一条 城市道路上的交通护栏、导向牌、井具、电线杆、路灯、消火栓、配线箱等公共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
  第三十二条 停车设施应当合理规划建设,标志清晰明显,保持停车设施完好整洁。
  第三十三条 公共厕所的建筑规模、造型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公共厕所应当设施完好,由专人负责管理,设置冲水设施,定期冲厕、消毒,保持清洁卫生;进出口设置明显导向标志。
  第三十四条 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新建居民区,新建、改造道路和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建设垃圾中转站。
  村庄应当配备专门的垃圾收运车辆,建造三类以上公厕。
  第三十六条 井盖、水篦子等设施损坏、缺失,责任单位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到通知后两小时内修复、补齐;垃圾桶、果皮箱等污损的,责任单位应当在六小时内清洗、修补。
  第三十七条 对产权或者责任单位不明确的井具等设施损坏、缺失的,由市政管理部门先行修复、补齐,所需费用待查清后,由产权单位或者责任单位承担。

第四节 交通秩序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灯停走、各行其道、有序通行。
  车辆在道路两侧停放时应当按照规定停放整齐。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美观。
  司乘人员不得向车外抛洒烟头、纸屑、果皮等杂物。
  第四十条 在行车道、路口流浪乞讨、散发广告、兜售物品等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牵头,民政、住建、城管、工商、房产、经信等部门配合,按照职责规定依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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