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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办法

  开发区应当保障本区域内城乡清洁工程所需费用。
  第九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城乡清洁工程的宣传教育,动员全民积极参与城乡清洁工程。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乡清洁工程的责任和义务,对破坏城乡清洁工程的行为有权批评、制止和检举。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城乡清洁工程管理

第一节 城乡容貌

  第十二条 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广告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城乡容貌标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乱写乱画,不得随意张贴广告、标语等。
  城市临街建(构)筑物及设施,应当定期粉刷、油饰和清洗;阳台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设置的安全网不得超出墙体;在临街墙体外安装空调机,应当排列整齐,高度不得低于一点五米。
  第十四条 单位院落、居民小区应当保持路面平整、洁净,车辆停放有序,绿化符合要求,建(构)筑物容貌协调美观。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阵地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城市的风貌、格局和道路特点、区域功能,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用字规范、内容健康、完好整洁。同一条街道相邻建筑的门头牌匾应当规范协调,不得在门店橱窗上粘贴广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树木、市政设施以及其他建(构)筑物上悬挂条幅、牌匾等。
  市区内经批准临时设置的横幅、条幅、彩旗等应当位置适当,不妨碍车辆、行人通行,并在规定期满后,谁负责设置谁及时拆除。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纳入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建设。
  商务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规划设置及指导。公安、工商、城管、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实施监督管理。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回收的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保持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及周边环境整洁。
  高速公路两侧五百米内,主(次)干道两侧和铁路沿线不得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第十七条 架设电线、电缆应当规范、整齐,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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